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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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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EN
第 7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勞務抵繳出資明細表應載明普通合夥人姓名及合夥契約約定之抵充金額,如有鑑價報告,應併同檢附。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信用抵繳出資明細表及第六款之其他利益抵繳出資明細表,應載明普通合夥人姓名、合夥契約約定之抵充金額及抵繳比例,如有鑑價報告,應併同檢附;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其他利益抵繳出資者加附證明文件。
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3 條
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或增減實收出資額等變更登記時,應依本辦法編製出資額變動表,並依案件性質備具下列附表送交會計師查核:
一、現金出資明細表。
二、債權抵繳出資明細表。
三、財產抵繳出資明細表。
四、勞務抵繳出資明細表。
五、信用抵繳出資明細表。
六、其他利益抵繳出資明細表。
七、減資明細表。
分次出資者,應同時檢附有限合夥契約書影本。
第一項出資額變動表及附表應加蓋有限合夥及代表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