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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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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EN
第 7 條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1.
裁判字號:
49 年台非字第 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05 月 05 日
要旨:
翻印他人著作出版之書籍,如係翻印其著作物之內容,固係單純侵害他人 著作權,若竟連同著作出版書籍之底頁,依出版法所載著作人、發作人、 印刷者等等,一併加以翻印出售圖利者,則除觸犯著作權法第三十條第一 項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罪外,又已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偽 造私文書之罪名,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