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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EN
參選發明獎者,以其發明在辦理評選年度之前六年度內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權,且於報名截止日仍為有效者為限。
參選創作獎者,以其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在辦理評選年度之前六年度內取得我國之新型或設計專利權,且於報名截止日仍為有效者為限。
曾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得再行參選一次。但已獲獎者,不得再行參選。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者,其於專利案公告後取得時,專利權人得以第一次許可證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並以一次為限,且該許可證僅得據以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一次。
前項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為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許可證而無法實施發明之期間;取得許可證期間超過五年者,其延長期間仍以五年為限。
第一項所稱醫藥品,不及於動物用藥品。
第一項申請應備具申請書,附具證明文件,於取得第一次許可證後三個月內,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但在專利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不得為之。
主管機關就延長期間之核定,應考慮對國民健康之影響,並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核定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