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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醫藥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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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生技醫藥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作業辦法
第 7 條
申請案件經第五條審查會議決議補充資料後再行審查者,本部應一次通知補正;公司應於本部通知補正函文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應為駁回之處分。
生技醫藥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作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
第 5 條
採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檢附之文件,其認購價格未低於票面金額者,由本部逕予審查;認購價格低於票面金額或無票面金額者,本部應召開審查會議予以審查。
本部就第三條之申請案認有相關事項需釐清者,得召開審查會議予以審查。
前二項審查會議,本部得邀請衛生福利部、農業部等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