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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獎勵投資條例
資本密集或技術密集之生產事業,依前條規定擇用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項
第一款免稅之獎勵者,得由該生產事業在其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勞務開始
提供之日起,二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最長不得
超過四年。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
前項延遲免稅期間之適用範圍,應於生產事業獎勵類目及標準中規定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查獎勵投資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之外匯收入,按 其外銷結匯收入總額扣除百分之二,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額。此項特別規 定,於生產事業自有排斥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之效力;良以該百分 之二之扣除額,於計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既不在課徵之列,若於利用未分 配盈餘擴充生產設備申請免稅時,又以之計入所得額,不獨自相矛盾,抑 且發生重複減免之情形,立法本旨當非如是。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03 月 28 日
要旨:
獎勵投資條例第七條規定所謂有關計劃文件,原條例含義廣泛,同條例施 行細則第十九條所指公司執照影本及經公司負責人證明之股東大會增資之 決議副本,不過例示規定而已。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8 年 06 月 12 日
要旨:
獎勵投資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未分配盈餘超過百分之二十五部分,緩扣 其股東所得稅款者,並無附以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 緩扣之條件。與第七條第一項所定申請程序並無關連,自難以其於所得稅 結算申報時未為申報而認為不能適用該第八條第二項所定享有緩扣之優惠 。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6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依舊獎勵投資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生產事業利用其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以擴充生產設備而免予計入所得額者,係指該生產事業免予計入其營利事 業所得稅而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言。該生產事業之股東因增資所得新發 行股份或原持有股份之增值額,並無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之規定。至 現行獎勵投資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固增列有「依前條規定,以未分派盈餘擴 充機器設備之事業,其股東因增資所得新發行股份或原持有股份增值額, 不予計入其當年度綜合所得額課稅」之規定,但原告因其投資之公司利用 未分派盈餘擴充設備而增資所得新發行股份,係在五十三年十二月以前, 當時現行條例尚未施行,依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關於現行條例該項 免計入當年度綜合所得額課稅之規定,在原告五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自無 其適用。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6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舊獎勵投資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生產事業利用其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以 擴充生產設備而免予計入所得額者,係指該生產事業免予計入其營利事業 所得額而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言,該生產事業之股東因增資所得新發行 股份或原持有股份之增值額,並無免予計入其個人綜合所得額而免徵綜合 所得稅之規定,縱令原告投資之公司五十三年度該項營利事業所得稅已決 定免徵,按之上開說明,原告同年度因公司增資所得新發行股份之綜合所 得稅,亦無應從之免徵之法律上依據。又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係 規定公司組織累積未分配盈餘,依該項規定應辦理增資手續而未辦理者, 稽徵機關應以其未分配盈餘之累積數,按每股份之應分配數歸戶,課徵綜 合所得稅,而同法施行細則第七十條第五項,則係規定公司辦理增資時, 其對股東應增發之股份金額,應計入各股東之綜合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兩種規定相輔為用,並無牴觸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