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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前條業者應檢具產發署公告驗證機構出具之符合第五條規定之產品驗證合格文件,向產發署申請使用MIT微笑標章。
前項MIT微笑標章使用期間為三年。業者得於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提出展延申請;展延期限為三年,並得多次展延。期限屆滿未申請展延者,不得繼續使用。
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
第一類及第三類產品申請使用MIT微笑標章時,應符合臺灣製原產地認定條件及產品品質驗證基準。
前項臺灣製原產地認定條件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所定之我國原產地認定規定辦理。但產發署得依各別產業特性公告增訂認定條件。
第一項產品品質驗證基準,包含臺灣製MIT微笑產品生產工廠品質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工廠品管系統)驗證基準及各別產業之產品品質檢驗基準。
前項工廠品管系統驗證基準,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設備管理。
二、原物料管理。
三、製程作業管理。
四、人員管理。
五、檢測作業管理。
六、顧客關係管理。
第三項之各別產業之產品品質檢驗基準,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安全性基準:符合國家或國際相關規範。但無前述規範者,得以產業通用標準訂定。
二、功能性基準:得視產品特性酌予訂定。
三、商品標示:符合商品標示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第三項工廠品管系統驗證基準,得採認依產發署公告之國際或國內品質管理系統驗證制度之驗證結果;各別產業之產品品質檢驗基準,得採認依國家標準、我國法規規定或其他相關驗證制度規定之檢測結果。
製造或加工第一類及第三類產品之業者,申請使用MIT微笑標章,應為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