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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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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之申請案件後,除會勘或會簽案件應依行政程式法有關期間之規定者外,扣除假日及補正期間,應於十日內為準駁之核定。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第 6 條
依本法規定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書件。
依本法規定申請工廠變更設立許可或登記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