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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爆炸物購買者對其所僱用或委託之爆破專業人員,應於第一次購買爆炸物前造具爆破專業人員名冊(附件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新任人員或原列人員離職時,亦同。
造報前項爆破專業人員名冊時,應檢附各新任爆破專業人員之下列書件:
一、爆破專業人員證或特殊爆破訓練合格證明影本。但依第十二條規定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線上作業網站申報,且已有證照紀錄者,免附。
二、僱用單位開立之在職證明(附件三);非經爆炸物購買者僱用者,另應檢附委託爆破專業人員之證明文件。
三、適任爆炸物使用相關作業切結書正本(附件四)。
名冊所列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所領爆破專業人員證有效期限屆滿時,尚未完成換發新證者,應即停止使用爆炸物。
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
辦理下列事項應併附書件電子檔,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為之。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紙本或其他方式辦理:
一、申請參加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班或調訓。
二、申請核發、換發、補發或變更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證。
三、造報爆破專業人員名冊。
依前項規定申請者,其傳輸之電子檔應清晰可供辨識,數位相片應未經編輯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