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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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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EN
第 7 條
依第四條第一款申請返家探視,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書。
二、醫療機構開立之最近三日內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病危之文件。
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
EN
第 4 條
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申請之返家探視,指收容人有下列重大或特殊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由機關報請監督機關核准戒護返家探視:
一、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有生命危險。
二、因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災害,致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遭受重大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