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EN
第 7 條
法務部為前條接收受刑人之認定時,得以召開會議、函請提出書面資料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徵詢相關機關之意見。
相關機關之意見涉及國防或其他國家安全等機密,認有保密之必要者,相關書件應予封存。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 )
EN
第 6 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十一條第一項接收受刑人及第二十條遣送受刑人之認定是否適當時,應考量我國與移交國雙方法律規定、人道精神、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矯治成效及當事人之意願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