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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前條第一項所稱連續服務年資,以下列方式計算:
一、自核派實任檢察官之日起算,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所稱檢察官年資未曾中斷者,合併計算。本法施行前已核派為實任檢察官者,亦同。
二、應徵入伍、育嬰或選送進修期滿經奉准延長而留職停薪者,其留職停薪前之年資與回職復薪後年資合併計算。
三、前款以外其他事由留職停薪者,其連續服務年資中斷,自回職復薪之日起重新起算。
四、受停止職務或休職處分者,其連續服務年資中斷,自復職之日起重新起算。
五、於本法施行前辭職再任者,其連續服務年資中斷,自再任之日起重新起算。
六、於本法施行後曾帶職帶薪全時進修者,其連續服務年資中斷,進修期滿後依限繳交研究報告經法務部審核通過者,自進修期滿返回服務機關之日起重新起算;進修期滿後未依限繳交研究報告者,自研究報告經法務部審核通過之日起重新起算;繳交之研究報告未經法務部審核通過或未繳交研究報告者,自進修期滿返回服務機關繼續服務滿五年之日起重新起算。
服務期間有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者,自重新起算之日在後者,計算其連續服務年資。
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合併計算之年資,畸零日數以三十日換算一個月,計算後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 )
實任檢察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一次,期間為一年以內:
一、最近年度逾期未結案件未超過所在檢察署同一年度逾期未結案件平均數百分之二十。
二、無下列情事:
(一)最近一年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或受懲戒處分。
(二)最近一年年終考績考列乙等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三)因案經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中。
(四)監察院糾舉後移由其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處理中。
(五)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尚未結案。
(六)因故意違法失職行為經提起公訴尚未裁判確定。
(七)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之繼續服務期間尚未屆滿。
各服務機關符合前項所定資格者有數人時,依下列順序定其進修順序。但檢察官會議另有決議,並經各檢察機關首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一、實任檢察官連續服務年資:年資較長者優先。
二、任職同一檢察署之期間:期間較長者優先。
三、最近五年曾否選送進修或考察:未曾選送者優先;曾選送者,以選送進修或考察期滿時間距今較久者優先。
四、年齡:年長者優先。但滿五十八歲以上者,以於進修期滿後二年內無退休計畫者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