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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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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EN
第 7 條
本會審議案件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款規定之適用,應先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
前項情形,本會得請全國律師聯合會以書面回覆,必要時亦得請該會派代表於審議時逕予說明。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 )
EN
第 5 條
本會委員迴避事由、受審查人申請迴避及本會依職權為迴避決定等情形,準用本法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