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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或追回已核發之檢舉獎金:
一、檢舉人所檢舉之事項,經法院判決確定係屬誣告。
二、使用偽造或變造證據提出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三、檢舉人共同從事所檢舉之不法行為。
四、檢舉之案件屬第五條但書所列不適用本辦法之情形。
五、檢舉人所檢舉之不法行為,獲無罪判決或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但非因檢舉不實所致者,得不予追回。
前項情形,如檢舉人死亡且經繼承人繼承其遺產者,應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檢舉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案件,由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給予檢舉人獎勵。但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
一、檢舉前已由主管機關調查、處理之案件。
二、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媒體或公共場所公開之案件。
三、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