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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有及接受補助文化資產資料公開辦法
除第五條之網路公開及前條之公開閱覽、抄錄、複製外,主管機關得採取公開展示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進行公開。
公有及接受補助文化資產資料公開辦法 (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 )
主管機關應將前條數位化後之文化資產資料,上傳至國家文化資產資料庫,並得視情形提供網路下載。
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前項網路下載,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主管機關對所管有之文化資產資料,應於適當場所,提供公開閱覽、抄錄、複製。
對前項之複製,得酌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