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 7 條
古蹟之日常保養或定期維修,得委由第十七條所定經古蹟管理維護教育訓練之合格人員,或其他專業機關(構)、登記有案團體為之。
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辦理日常保養或定期維修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予以協助。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8 日 )
第 17 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古蹟管理維護人員之教育訓練,提供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指派之人員參加。
前項教育訓練,得委由相關機關、學校、機構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