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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助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實施辦法
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審議通過者,由本部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或獎牌獎勵之。
教育部獎助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06 月 23 日 )
為審議前條之獎勵與第八條之補助,本部應聘請學者、專家、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議會開會審議之;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前項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