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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太空載具資訊提供及補償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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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太空載具資訊提供及補償辦法
EN
第 7 條
主管機關為權責機關時,準用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及前條規定。
民間太空載具資訊提供及補償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 )
EN
第 3 條
權責機關或經授權使用之他人,應於使用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以最少侵害資訊提出人之方式,使用提出之資訊,且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
權責機關或經授權使用之他人,於取得提出人依前條提供之資訊後,僅得在為達成取得目的所需之合理範圍內,重製或公開傳輸。
權責機關或經授權使用之他人,於使用期間屆滿時,應確實銷毀該資訊或返還該資訊予提出人。
第 5 條
權責機關應於補償金額確認後六十日內發給補償金。
第 6 條
本辦法所規定補償金所需經費,由權責機關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