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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七條所定請求權可行使之日,為教職員之退休生效日、死亡日或資遣生效日。
請領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之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算,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