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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
營利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者,以購買運動賽事種類性質報經本部同意者為限,得以費用列支。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前項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