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幼兒園園長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應優先以具本條例第六條規定資格之專任教保服務人員代理,並依下列順序代理之:
一、組長。但組長由職員兼任,且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代理。
二、教師或教保員。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主任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依前項規定順序代理。
公立幼兒園無專任教師或教保員代理園長、主任,或情形特殊者,得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以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進用之代理教師或代理教保員代理之。
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代理園長或代理專任主任者,幼兒園應進用代理人員執行該教保服務人員原職務。
園長具公務人員資格者,其代理人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併稱中心)主任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由組長、教師、教保員依序代理。中心之教保服務人員代理專任主任者,中心應進用代理人員執行該教保服務人員原職務。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EN
幼兒園園長,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
二、在教保服務機構(包括托兒所及幼稚園)擔任教師、教保員,或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畢業之負責人,並實際服務滿五年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
除前項規定外,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亦取得幼兒園園長資格:
一、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在案之托兒所所長及幼稚園園長,且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繼續在職,並轉換其職稱為幼兒園園長。
二、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在案之托兒所所長、幼稚園園長、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類訓練課程,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托育機構主管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且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得由服務之幼兒園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園長資格:
(一)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未繼續在職致未能依前款規定轉換為幼兒園園長,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再任職幼兒園並擔任園長。
(二)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繼續在托兒所擔任教保人員,或在幼稚園擔任教師,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擔任幼兒園園長。
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採計為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年資:
一、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服務於幼稚園,同時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代理教師之代理年資:
(一)大學以上學歷。
(二)代理期間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三)其代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且代理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二、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服務於托嬰中心,同時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教保人員之服務年資:
(一)任職期間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二)其任職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三、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具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且擔任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之代理人員,其代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且代理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之服務年資。
四、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服務於托嬰中心,同時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托育人員之服務年資:
(一)具備下列學歷之一:
1.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入學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於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2.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二)其任職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第二款服務年資證明,應由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開立,或得檢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文件,並均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其服務事實。
第一項第三款專業訓練,其受訓資格、課程、時數、費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2 月 27 日 )
教保服務機構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應依下列順序進用代理人員;代理人因故有請假必要時,亦同:
一、以具相同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代理。
二、前款人員難覓時,得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教師以具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資格者依序代理,教保員以具助理教保員資格者代理。
三、前二款人員難覓時,得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以具大學以上畢業,且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及幼兒輔導管教相關課程各三小時以上者代理。
離島、偏遠或原住民族地區之教保服務機構,及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認定之偏遠地區學校附設幼兒園,進用符合前項規定資格之代理人員仍有困難者,得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以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及幼兒輔導管教相關課程各三小時以上者代理。
依幼照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改制後繼續於原機構任用或僱用之人員,因請假、留職停薪等原因之職務代理,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以原有教保服務人員代理他人職務者,該教保服務機構之人力配比,仍應符合幼照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二十條或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理期間,以不超過一年為限。但因請假、留職停薪或公立幼兒園園長因機關裁撤控管員額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代理期間,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