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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學校及幼兒園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類別及範圍。
學校及幼兒園於傳輸個人資料時,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避免洩漏。
學校及幼兒園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學校及幼兒園經定期檢視,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銷毀或其他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等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