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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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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第 7 條
特殊教育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專職學生輔導工作,無需擔任課程教學。但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比照第五條第一項教學組組長。
學生輔導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
EN
第 1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課程綱要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班級輔導活動,並由各該學科專任教師或輔導教師擔任授課。
專任輔導教師不得排課。但因課務需要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其教學時數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
第 5 條
特殊教育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學校班級數及擔任之職務,規定如下:
前項班級數,以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學校編制之總班級數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