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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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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7 條
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審議會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本部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補聘,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審議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
第 3 條
本部為處理建教生申訴案件,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設建教生申訴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由具備教育、心理輔導、法律、勞工等專長之學者專家組成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審議會由本部指定委員一人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之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