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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本部辦理前條查證時,得視其狀況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函請學校書面說明、答辯,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二、得不經事先通知,到校查訪,學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訪談該校學生、家長、教職員工或相關人員,並作成書面紀錄,交受訪人簽名確認。
四、請求相關機關職務協助。
五、其他適當方式。
學校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得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
一、違反本法及相關法令。但依本辦法規定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二、未依第四條核定之計畫執行,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三、經私立學校諮詢會認有辦理不善之情形。
本部知有前項情形之虞者,應自知悉之日起進行查證,並應於二個月內完成查證,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