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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
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所定監察人之職權,包括下列事項:
一、財務之監察。
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監察。
三、決算報告之監察。
四、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學校法人解散清算期內財務報表及各項簿冊之審查。
五、其他不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定校長職權下,經董事會決議增列之職權。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董事會、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本法及捐助章程之規定行使職權,並應尊重校長依本法、其他相關法令及契約賦予之職權。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不得兼任所設私立學校校長及校內其他行政職務。
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財務報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董事會承認。
前項財務報表,連同各項簿冊,應於董事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 (民國 98 年 03 月 25 日 )
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捐助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事務所地址。
三、辦學理念。
四、捐助財產。
五、創辦人之推舉。
六、董事總額及任期。
七、董事之資格。
八、董事加推候選人與選聘、解聘及連任。
九、董事長之推選。
十、董事長之解職。
十一、董事會之職權。
十二、董事會之組織、開會次數、召集程序、會議主席之產生及決議方法。
十三、監察人總額及任期。
十四、監察人之資格。
十五、監察人之職權。
十六、監察人之選聘。
十七、監察人之解聘。
十八、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管理方法。
十九、董事及監察人之利益迴避。
二十、訂立捐助章程之年、月、日。
前項第十二款董事會組織事項,應包括辦事人員之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