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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EN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學校法人設立基金,指按學校法人擬設私立學校計畫所列學校之校數、等級、類別、規模,符合各該等級、類別學校設立標準所需設校基金額度加總之金額。
捐助人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設立學校法人時,應籌足學校法人設立基金,以現金存入銀行專戶。
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07 日 ) EN
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及住、居所;申請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二、包含擬設學校之校數、等級、類別及規模等申請之目的及辦學理念。
三、學校法人名稱;有簡稱者,應載明其簡稱。
四、學校法人之事務所。
五、學校法人設立基金、其他財產及其總額。
六、學校法人之財務計畫。
七、相關證明與附屬文件名稱、編號及其件數。
八、受理申請之法人主管機關及送件之年月日。
申請人應於申請書內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有代表人、代理人者,亦同,並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