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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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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 7 條
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妥適規劃課程,並應組成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查每學年度各班次開班計畫;審查通過後,除境外教學開班計畫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外,其餘國內辦理之開班計畫及審查紀錄,應留校存查。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 )
第 12 條
推廣教育採境外教學方式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班次開班計畫應詳細敘明教學場地、課程、師資、招生資格、人數及授課方式等。
二、各班次開班計畫書(如附表一)應於開班三個月前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逾期不予受理;學校主管機關應將核定之開班計畫書件報本部備查。
三、應洽借當地學校之現有場地,且能提供足供該境外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備,並檢具借用協議書,併同前款報核定。
四、應重視教學品質、維護國家形象、尊嚴及對等原則,並應遵守當地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