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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EN
國民教育階段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除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外,其餘辦理方式及程序,準用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之規定。
原住民族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各級政府得視地方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實施民族教育之必要,寬列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員額編制。
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於徵得設籍於該學區成年原住民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始得合併或停辦學校;原住民重點學校為完全中學者,其國民教育階段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