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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
本部依第四條規定核定學校獎勵、補助經費,應以該校前一學年度總收入之一定比率為限;其一定比率,由本部公告之。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
本部為審查前條申請,得就學校之現有規模、評鑑成績、辦學特色、行政運作、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推動績效、整體資源投入或助學措施之審查事項,訂定獎勵、補助經費審查及核配基準。
前項審查及核配基準,應包括審查事項評估指標項目占獎勵、補助經費之比率與計算方式,及依第八條規定核減獎勵、補助經費之計算方式,並由本部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