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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EN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發起人於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限制轉讓期間內,不得兼為其他國內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發起人。
持有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不得兼為其他國內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發起人。
依第五條所定資格擔任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發起人者,於本會核發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擔任國內其他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發起人。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