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EN
第 7 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第五條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公開之即日起算二日內申報。
公開發行公司因有第六條規定情事而須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編製通知到達之即日起算十日內公告申報。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
EN
第 5 條
公開發行公司得依下列方式之一公開財務預測:
一、簡式財務預測:依第二章規定公開重要項目之預測資訊。
二、完整式財務預測:依第三章規定以基本財務報表完整格式公開之預測資訊。
第 6 條
公開發行公司未依本準則所定方式,而於新聞、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其他傳播媒體,或於業績發表會、記者會或其他場所發布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性資訊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請公司依第三章規定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