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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EN
公開發行公司依第五條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公開之即日起算二日內申報。
公開發行公司因有第六條規定情事而須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編製通知到達之即日起算十日內公告申報。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 EN
公開發行公司得依下列方式之一公開財務預測:
一、簡式財務預測:依第二章規定公開重要項目之預測資訊。
二、完整式財務預測:依第三章規定以基本財務報表完整格式公開之預測資訊。
公開發行公司未依本準則所定方式,而於新聞、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其他傳播媒體,或於業績發表會、記者會或其他場所發布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性資訊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請公司依第三章規定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