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除應檢具前二條所列申請書件外,並應提出對該銀行之經營規劃、未來經營團隊、員工權益保障等之說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檢具下列申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附表一)。
二、申請表(附表二)。
三、資金來源說明表(附表三)。
四、聲明書(附表四)。
前項所出具之聲明書,應包括遵守主管機關核准時所為之附款。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除應檢具前條所列申請書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就其財務及業務有助於銀行之健全經營,及對該銀行之經營策略之合理說明。
二、取得銀行股份之投資架構。
三、取得銀行股份後三個會計年度內對該銀行財務、業務影響之評估說明。
四、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自然人時,其最近三年之財產資料表(附表五)。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時,其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開業不及三年者,以所有開業年度者為限。其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尚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以自行編製之財務報表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