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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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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第 7 條
理事會為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決議,應報經存保公司核准。
理事會會議紀錄應於會後十五日內送交存保公司備查
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01 日 )
第 6 條
過渡銀行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重要營業方針之審議。
二、營運計畫事項之審議。
三、分支機構之遷移、裁撤之審議。
四、預算、決算事項之審議。
五、讓與全部或主要營業、資產及負債之審議。
六、章程修訂之審議。
七、其他應報請存保公司核准事項之審議。
八、副理級以上職員任免、考核及獎懲之核定事項。
九、各項章則及重大契約之核定。
十、其他依本辦法或章程規定,應由理事會議決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