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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EN
存款帳戶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者,銀行應即查詢帳戶相關交易,如發現通報之詐騙款項已轉出至其他帳戶,應將該筆款項轉出之資料及原通報機關名稱,通知該筆款項之受款行,並通知原通報機關。
警示帳戶之原通報機關依前項資料進行查證後,如認為該等受款帳戶亦須列為警示帳戶者,由該原通報機關再進一步通報相關銀行列為警示。
詐騙款項之相關受款行,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交易查詢及通知作業,如查證受款帳戶有犯罪事實者,應即採行第五條第二款所列處理措施。
本條之通知方式、通知範圍及所需文件等作業程序,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存款帳戶依前條之分類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銀行應採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第一類:
(一)存款帳戶如屬偽冒開戶者,應即通知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銀行並應即結清該帳戶,其剩餘款項則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
(二)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應即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三)存款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應即暫停該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四)依其他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二、第二類:
(一)對該等帳戶進行查證及持續進行監控,如經查證有不法情事者,除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外,並得採行前款之部分或全部措施。
(二)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