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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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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第 7 條
受監理機構為年度中設立者,應將其設立當年營業收入或實質營業收入按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成全年營業收入或實質營業收入,依第四條規定之監理年費費率計算設立當年度營業期間及次一年度應繳之監理年費,併同於次一年度繳交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 )
第 4 條
本會向受監理機構收取監理年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依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八計收。
二、保險機構依年度實質營業收入之萬分之三計收。
三、其他機構依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三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