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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預先吸收款項,為銀行法第五條之一規定收受存款之
行為。該預先收取之款項,為存款保險條例第四條之保險標的,並應提列
準備金。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存款保險條例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存保公司免繳存保證金於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