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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 EN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每年之提存金額,應按一般金融要保機構及農業金融要保機構所繳交保費之比例分別列計之。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存保公司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應按前項比例逐年計算列記。
存款保險條例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存保公司辦理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金匯兌機構之存款保險事宜,應設置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處理。
存保公司依農業金融法第八條規定辦理農業金融機構之存款保險事宜,應另設置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處理。
前二項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帳戶,應分別記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