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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票據法施行細則 EN
票據權利人雖曾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向付款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之證明。但其聲請被駁回或撤回者,或其除權判決之聲請被駁回確定或撤回,或逾期未聲請除權判決者,仍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止付通知失其效力者,同一人不得對同一票據再為止付之通知。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 EN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