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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農會信用部不得對非會員辦理放款。但存單質借、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會員同戶家屬之放款、第三款受託代放款項及對其所代理公庫之鄉鎮(市)辦理透支,不在此限。
農會信用部辦理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放款,其用途以農業產銷、本身事業上必要資金或生活上正當需要者為限。其中農業產銷放款應優先辦理。
前項對其所代理公庫之鄉鎮(市)辦理透支,其用途以各項政務支出之調度為限,並應審核其還款來源。其額度應先經鄉鎮(市)民代表會於代理公庫契約中訂定之,並適用農會信用部對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規定。另應檢附代理公庫契約報經縣(市)政府核准,省級農會信用部報財政部核准。
農會信用部對其贊助會員放款總額占贊助會員存款總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07 月 17 日 )
農會信用部經營之業務如下:
一、收受會員及會員同戶家屬之活期、定期、儲蓄及支票存款。
二、辦理會員及會員同戶家屬之放款。
三、受政府機關及銀行委託代放款項。
四、會員從事農業產銷所需設備之租賃。
五、國內匯兌。
六、受託代理收付款項。
七、受託代理鄉鎮(市)公庫。
八、出租保管箱。
九、其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之業務。
前項各款業務之經營,均應在其營業處所為之。
農會信用部辦理第一項第四款租賃業務,應專案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省級農會信用部報財政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