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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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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EN
第 7 條
關務署應於收到預先審核申請書或申請人依第四條所定期限補件齊全之翌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答復申請人;如須洽詢國際或國內機構或專家意見者,必要時,得延長至九十日內答復之,並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 )
EN
第 4 條
申請人申請估價預先審核,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買賣合約書、商業發票、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必要文件資料,向關務署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