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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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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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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EN
第 7 條
物流中心及其各分支物流中心應分別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二千萬元。
前項保證金得依關稅法第十一條規定提供。
物流中心滯欠之稅款、罰鍰或其他款項,海關得就其保證金予以扣抵。
第一項之保證金額度不足者,應補足後,始得辦理貨物之進儲。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第 11 條
依本法提供之擔保或保證金,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現金。
二、政府發行之公債。
三、銀行定期存單。
四、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五、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六、授信機構之保證。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擔保,應依法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於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