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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前條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六個月,申請人如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完成財政部之測試驗證,應於期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財政部申請展期六個月,未在期限內通過測試驗證者,註銷其籌設同意書。
前項展期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
財政部對於經營通關網路之申請,得設置審查委員會予以審查,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且無妨礙海關或單一窗口系統方便性、經濟性、績效性之虞者,發給籌設同意書:
一、網路系統均能符合下列通關自動化需求事項:
(一)完整性需求:應能配合海關整體通關作業流程,提供系統整合性之連線服務;應能傳送與接收除海關委託特定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外已公告之所有訊息;並應與其他通關網路業者網路互連,以相互支援達到全程服務之功能。
(二)效率性需求:為確保合理可接受之處理效率,電腦網路系統應能有效處理一年至少二千五百萬份以上報單及每日尖峰時刻每小時處理二萬個以上訊息。於正常情形下,連線用戶端與通關網路間資料收送,應於三分鐘內取得確認。
(三)可靠性需求:除應保證通關資料之正確外,為確保通訊網路及電腦系統具穩定作業環境,應有異地備援設備,並具有完善之回復及備援措施,遇重大災害時,應於三小時內於異地提供服務。
(四)使用性需求:應能提供系統全年無休每日二十四小時不停機服務,遇有電腦系統故障,應於三十分鐘內排除。
(五)安全性需求:為確保通關資料之安全,資訊安全管理系統應符合申請時之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並建置資通安全管理中心且通過國家資通安全防護管理中心資安事件資料交換連通測試驗證。
(六)存證功能需求:電腦系統應具有存證功能,並提供調閱之服務。
(七)服務品質需求:應具有提供全年每日二十四小時通關自動化連線之相關諮詢服務能力。
(八)連線作業規範配合性需求:電腦通訊網路系統之各種連線作業規範及規格,應能配合海關要求,並能與單一窗口連線。
(九)其他經財政部特別指定之需求。
二、財務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三年度財務報表之稅前淨利累計無虧損。
(二)前一年度財務報表之財務結構符合下列標準:
1.負債占資產比率低於百分之五十,計算公式:負債總額/資產總額。
2.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高於百分之一百,計算公式:(權益總額+非流動負債)/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淨額。
(三)前一年度財務報表之償債能力符合下列標準:
1.流動比率高於百分之一百五十,計算公式: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2.速動比率高於百分之一百,計算公式:(流動資產-存貨-預付費用)/流動負債。
(四)前三年度財務報表之現金流量平均數符合下列標準:
1.現金流量比率高於百分之四十,計算公式: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流動負債。
2.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量占稅後淨利比率高於百分之八十,計算公式: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稅後淨利。
3.淨現金流量允當比率高於百分之一百,計算公式:最近五年度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最近五年度(資本支出+現金股利)。
三、技術能力、經營管理能力及設備水準,均能符合經營通關網路需要。
前項之審查,如發現有欠缺文件或其他應補正事項,得限期要求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第一項網路互連之項目,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