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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EN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於業務關係存續中之交易,依下列規定持續進行客戶審查:
一、應詳細審視,確保所進行之交易與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
二、應定期檢視其辨識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資訊之妥適性,並更新相關資訊。
三、應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對現有客戶身分資料進行審查,並於考量前次執行審查之時點及所獲得資訊之妥適性後,在適當時機對已存在之往來關係進行審查,包含在得知客戶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
四、對客戶身分辨識與驗證程序,得以過去執行與保存資料為依據,無須於客戶每次從事交易時,一再辨識及驗證客戶之身分。但對客戶資訊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發現客戶涉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或客戶之交易或帳戶之運作方式出現與該客戶業務特性不符之重大變動時,應依第三條至前條規定再次確認客戶身分。
確認客戶身分義務自業務關係終止時終止。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確認客戶身分,並以風險為基礎評估客戶洗錢及資恐風險:
一、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
二、發現客戶疑似涉及洗錢或資恐交易。
三、對已取得之客戶身分資料真實性及妥適性有疑慮。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確認客戶身分之方式如下,並得利用其他資訊強化確認客戶身分:
一、客戶為自然人者,應核對客戶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其身分之原本。
二、客戶為公司、獨資、合夥、有限合夥及其他組織之營利事業、其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應取得下列資料,以瞭解其業務性質及控制權結構:
(一)設立或註冊證明。
(二)依規定應訂定章程者,其章程。
(三)依規定設有董事、監察人或理事、監事者,其名冊。
(四)合夥或有限合夥組織者,其合夥人或有限合夥負責人名冊。
(五)得證明實質受益人之文件或聲明。
三、客戶為信託或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之受託人者,應取得下列資料,以瞭解其性質及控制權結構:
(一)登記或註冊證明。但依法無需辦理登記或註冊者,不在此限。
(二)信託契約或法律協議之文件。
(三)委託人、受託人、信託受益人及該法律協議之董事、監察人、受託人、受益人或管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得證明所有權人或實質受益人之文件或聲明。
前項各款資料為影本者,應依合理事實或方式確認其與原本相符。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無法於合理期間內確認客戶身分者,應考量拒絕承接或終止業務關係。必要時,得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與該客戶有關之可疑交易。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懷疑客戶可能涉及洗錢或資恐,且執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可能對客戶洩露訊息時,得不執行該等程序,逕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不得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其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應辦理確認客戶身分之範圍如下:
一、客戶為自然人者: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字號、職業、國籍、住居所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客戶為公司、獨資、合夥、有限合夥及其他組織方式之營利事業、其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
(一)名稱、註冊地國、登記地址、實際之營業處所地址、聯絡方式及營業項目。
(二)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住居所地址。
(三)控制權結構及實質受益人。
三、客戶為信託或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之受託人者:委託人、受託人、信託受益人及該法律協議之董事、監察人、受託人、受益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地址及聯絡方式。
由客戶之代理人辦理委任者,應瞭解代理事實,並依前項規定確認代理人身分。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評估客戶洗錢及資恐風險應瞭解客戶業務關係之目的及性質,以客戶背景、交易型態、資金直接來源或流向為評估項目,並作成書面紀錄。
前項之資金直接來源或流向或客戶來自於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以非面對面方式與客戶進行交易及客戶與實質受益人屬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應評估為高風險。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評估客戶屬洗錢或資恐高風險者,於建立業務關係前,應取得負責人或管理階層同意。
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為高風險者,應依下列規定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一、瞭解交易事項之目的及資金取得方式。
二、於業務關係存續中持續注意有無依第十條規定應申報之情形。
三、於業務關係存續中應至少每年檢視辨識客戶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
前項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應作成書面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