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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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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EN
第 7 條
各關應於收到申請書或申請人依第五條所定期限補件完成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答復申請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並於原答復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案件須洽詢國際或國內機構或專家意見者,應於一百二十日內答復之。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 )
EN
第 5 條
申請人提供之資料不全致無法預先審核稅則者,應於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補件;申請人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請延長補件期限。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