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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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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EN
第 7 條
稅捐稽徵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受理查對更正之案件,逾原限繳日期答復者,應改訂繳納期限。
稅捐稽徵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
EN
第 17 條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