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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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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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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EN
第 7 條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各級地方政府之金額,應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第三條第一款之款項,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一點七六分配直轄市、百分之二十四分配縣(市)、百分之八點二四分配鄉(鎮、市)。
二、第三條第二款之款項,全部分配縣(市)。
準用直轄市之縣參與直轄市分配。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
EN
第 3 條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以下簡稱本稅款)之來源如下:
一、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下列款項:
(一)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
(二)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
(三)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
二、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但不包括準用直轄市之縣轄內徵起土地增值稅收入之百分之二十。
三、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