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財政收支劃分法 EN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立法課徵稅捐,以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並應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稅捐稽徵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 EN
本法所稱稅捐,指一切法定之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稅捐。但不包括關稅。
會計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六種:
一、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謂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二、財物經理之會計事務:謂公有財物經理機關,關於所經理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三、徵課之會計事務:謂徵收機關,關於稅賦捐費等收入之徵課、查定,及其他依法處理之程序,與所用之票照等憑證,及其處理徵課物之會計事務。
四、公債之會計事務:謂公債主管機關,關於公債之發生、處理、清償之會計事務。
五、特種財物之會計事務:謂特種財物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財務處理之會計事務。
六、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基金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基金處理之會計事務。
前項第六款稱特種基金者:謂除營業基金、公債基金及另為事業會計之事業基金外,各種信託基金、留本基金、非營業之循環基金等,不屬於普通基金之各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