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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前條訓練費用之補助,除首次申請且其金額逾補助總額度上限者,依第八條規定辦理外,應於完成訓練翌日起算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原備案之榮服處申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繳費收據或發票正本。
四、載明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定各項資訊之結訓證明文件影本。
五、在保之相關職業保險證明影本,其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者,並檢附就業機構所開立在職證明正本。
未依前項規定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由榮服處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補助之申請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不符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 EN
養成訓練結訓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結訓學員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生年、月、日。
二、訓練班別。
三、訓練起訖年、月、日。
四、訓練課程及其時數。
五、訓練單位名稱。
六、證書字號。
訓練單位依本法第三條第三項接受委託辦理養成訓練者,其結訓證書除應記載前項事項外,應再列明委託機關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13 日 )
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補助,經榮服處同意備案者,應於完成訓練翌日起算六個月內就業或完成訓練時已在職,且仍在就業中,始得申請訓練費用之補助。
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補助,經榮服處同意備案者,應於完成訓練翌日起算六個月內就業或完成訓練時已在職,且仍在就業中,始得申請訓練費用之補助。
首次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費用之補助,其申請金額逾補助總額度上限者,應於連續工作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原備案之榮服處申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三)。
二、實際訓練之課程表。
三、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繳費收據或發票正本。
五、載明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定各項資訊之結訓證明文件影本。
六、在保之相關職業保險證明影本,其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者,並檢附就業機構所開立在職證明正本。
七、足資佐證申請人符合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情形之資料。但參加農業相關訓練,為農民健康保險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者,免附:
(一)受僱者:
1.就業機構商工登記資料。
2.在職證明:載明工作部門、職務。
(二)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商工登記資料。
未依前項規定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由榮服處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補助之申請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不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不符相關規定,除合於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得於補助總額度內核予補助外,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