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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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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 7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利息補貼:
一、未符合第三條各款規定。
二、停業或轉讓。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利息補貼,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金額,由榮服處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廢
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EN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志願役現役軍人: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志願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二、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指依法退伍除役之前款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