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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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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7 條
管理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議。
二、本基金經費收支及運用之績效考核。
三、年度財務規劃及年度投資規劃之審議。
四、依第十九條所定五項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
五、其他關於本基金預決算、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之審議。
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
第 19 條
學校應審酌本基金自籌能力及校務發展需求,建立有效之管控機制,並訂定五項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管理機關備查。
前項收支管理規定,應至少包括收入來源、支給項目、本基金控管機制及發生缺失或異常之處理方式。